求職時的就業歧視提問

女性常在面試時遇到婚育歧視的提問,例如:是否計畫結婚、生小孩……。想在這篇記錄一些處理方法。

我國是否有明確定義不能問的問題範圍?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求職時怎麼判斷什麼問題可以問什麼不能問?

跟「真實職業資格』無關的就不能問!

求職者聽到一些問題心裡覺得怪怪時,可以正面及反面其問句思考一下:如果沒有OO就不能做這個工作嗎?如果有OO就不能做這個工作嗎?

例如:你去面試會計。

徵才方:「你是否有計畫一年內有生育計劃?」,此時你可以想看看:有生育計劃的人就不能從事會計嗎?沒有生育計劃的就不能執行會計業務嗎?

我相信答案會是:不管怎樣都不影響我的會計業務執行!

這時候,你就可以確定這個問題不能問!

但是,今天換個條件,如果應徵的工作內容主要為搬運重物,那麼,是否懷孕「可能」就會成為可以問的問題!因為,具備搬重物的能力是這份工作的基本資格。(至於對於是否真的是基本資格,求職者仍能提出爭執)

如果求職時遇到歧視性提問,如何舉證?

舉證責任轉換到雇主身上

勞動部的行政函釋第 1000072018 號,有提到舉證責任轉換到雇主身上。

有關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就業歧視申訴,雇主是否應負舉證責任之疑義

          三、有關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性別因素以外之就業歧視(凡為種族、階級
              、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
              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項目)申訴,依就業服務法
              第 6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就業歧視之認定屬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並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組成就
              業歧視評鑑委員會審理案件,必要時依行政程序第 39 條、40  條規
              定書面通知雇主陳述意見,又為職權調查證據,雇主依前開規定所提
              供之必要文書、資料或物品,負舉證責任。
          四、另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就業性別、性傾向歧視申訴,審認機關宜依性
              別工作平等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這份歧視分兩種:無關性別因素與性別因素有關。其中,性別因素的其實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為就業服務法的特別法。

無關性別因素的歧視

本函釋以揭示舉證責任轉換到雇主。

有關性別因素的歧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1 條明訂: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但建議求職者也自行蒐證

基於求職者相較於雇主掌握資源以及面試場所管領能力,是處在弱勢方。因此求職者為了保障自己的訴訟權且不是以損害雇主利益而做的蒐證,是可以被接受的。

引用自:婦女新知《遇到婚育歧視時,我要如何蒐集證據,及防止雇主的報復?》

一、將遭遇歧視時之人、事、時、地、物,按照發生的先後順序詳實記載下來

由於申訴和後續調查,相關單位都會需要了解性別歧視發生的狀況,我們必須清楚且鉅細靡遺的告知。但在提起申訴的時候,通常都已經離發生當時有一段時間,而且後續的調查也至少會長達2、3個月,為了避免自己忘記或錯記現場的情況,因此建議你在發生後的第一時間,將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在場的人有哪些,從頭到尾發生了什麼事,對方和自己說過哪些話,詳細的記錄下來。最好能夠把發生事情的製作成大事記,或將可能構成性別歧視的言語及行為特別紀錄下來,一方面預防自己忘記當時的真實狀況,另一方面也做為將來的申訴依據或證據。

二、錄音、錄影,或請在場目擊之同事、朋友來當證人

當你發現你的上司或雇主有性別歧視的言語、行為時,應盡快利用錄音、錄影來蒐證,將你和對方的談話同時錄下來作為未來的證據。若當場沒能來得及錄,可以請在場目擊的同事、朋友作為證人,證明雇主性別歧視的行徑。當然,即使有錄音、錄影,還是可以請同事、朋友協助作證,因為通常同事對你的出勤、工作表現也很清楚,加強佐證的效果。

為了瞭解、確認自己是否真的是因為懷孕而被差別對待,你甚至可以直接去質問雇主或上司為什麼作此處分、調職或解雇,並且最好同時能錄音、錄影存證,以利後續申訴的進行(錄音、錄影之人本身就是參與談話之人)。

Ref. 履歷表問性別、婚姻狀況,對於雇主可能有什麼風險?

September 0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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