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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可以轉寄資料到私人信箱嗎

勞工為了準備日後訴訟上所做的證據保全，怎樣才不會踩線？往往勞工意識到要有爭執時，就會啟動證據保全動作轉寄資料到私人信箱，但保存資料是有界限的！

原則上，

* <mark style="color:red;">不要</mark>轉營業秘密相關、客戶資料的東西。
* <mark style="color:red;">只留存</mark>「自己」勞動權益相關的資料：出缺勤紀錄、考績、爭執期間的對話紀錄...…等為了維護自身訴訟權益可被接受的！

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77號](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12%2c%e8%a8%b4%2c677%2c20250318%2c1)

本案被告是勞工，因為轉寄了很～多～資料到私人信箱，可能犯有——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不過本案被告轉了很～多～資料，並不是每個轉寄資料行為都能論罪！

有罪部分為：編號6、8、22、27的電子郵件，其內容涉及——公司之轄下各廠及與其他合作廠商之市話、行動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供應商所提供之價格。

其他無罪部分的論述：

* <mark style="color:red;">年終獎金暨員工酬勞發放事宜、員工儲蓄公司撥贈百分比、部門OPI(業務績效指標)展開及個人KPI(關鍵績效指標)計畫、人事異動公告、ｏｏｏｏ公司管理福利事項、懲處事項、員工職務調動辦法、健檢及車位分配、員工績效考核辦法、員工離職作業規定等事宜</mark>，均與被告身為ｏｏｏｏ公司員工期間之薪資配給、員工福利、升遷調職、績效評比，甚至公司對於員工何類行為予以懲處等息息相關，故被告辯稱其轉寄該等電子郵件至其私人電子信箱係<mark style="color:red;">為澄清有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供安置</mark>並<mark style="color:red;">維護自身訴訟權益</mark>，應為合法為合法正當之權利行使，且<mark style="color:red;">未逾越訴訟中攻防之範疇，尚屬有據</mark>。
* 勞工相較於雇主，為經濟上之弱勢者，非可由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適用，否則即有違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意旨，基此，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就雇主於何情形下得以解雇員工有相關之規範。而被告辯稱轉寄附表一編號4、5、10、12、17、18、20、21、25之電子郵件，是因ｏｏｏｏ公司是否違法資遣被告存有爭訟，業如前述，其不服ｏｏｏｏ公司資遣，因而尋找公司內部相關職缺，<mark style="color:red;">以維其勞動權益</mark>及<mark style="color:red;">其後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之舉證</mark>，<mark style="color:red;">難認無據</mark>（編者按：有據、有道理）。再者，該等<mark style="color:red;">證據資料存在於ｏｏｏｏ公司之公務電腦之中，被告亦為受告知對象，倘完全禁止被告取得，將使被告在與ｏｏｏｏ公司之民事訴訟中居於劣勢，無法為攻擊防禦，進而無法保障其訴訟權，而有失公平</mark>，故被告為<mark style="color:red;">維護其勞動權益、訴訟舉證之需始轉寄該等電磁紀錄至其私人電子信箱，尚未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mark>（編者按：可被容忍），且<mark style="color:red;">未致ｏｏｏｏ公司受有損害</mark>，非屬刑法第359條規定之「無故」，

*June 25, 2025*
